於股東特別大會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括1,095,679,546股股份,該總數之股份賦予股份登記持有人(「股東」)權利到会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就一切提呈之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概無股份賦予股東權利到会股東特別大會但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40條所載於會上放棄投贊成票。並無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概無股東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之通函內标明彼等有意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決議案投反對票或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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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股東特別大會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括1,095,679,546股股份,該總數之股份賦予股份登記持有人(「股東」)權利到会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就一切提呈之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概無股份賦予股東權利到会股東特別大會但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40條所載於會上放棄投贊成票。並無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概無股東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之通函內标明彼等有意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決議案投反對票或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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